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
被执行人:麦发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杨铠伟,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志良,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蒲淼,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龙帅,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杨泽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执行人:蒲贵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胡雄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执行人:刘禹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李圣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被执行人刘朝林、麦发开、杨铠伟、杨志良、蒲淼、龙帅、杨泽升、蒲贵湖、胡雄伟、刘禹泓、李圣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0204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朝林、麦发开、杨铠伟、杨志良、蒲淼、龙帅、杨泽升、蒲贵湖、胡雄伟、刘禹泓、李圣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工作人员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到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投保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部分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刘朝林、杨志良、蒲淼、龙帅、胡雄伟、李圣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2168516.76元,尚有575286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案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