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耀,男,1957年10月01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西二环达美D6区写字楼4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169424N,法定代表人:罗海波。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耀与被执行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XXXXX)内71240.68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营业室;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号:XX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金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娜和雅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