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项晓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宏达牛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票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台吉镇宋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宏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4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开发区长江路六段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刘彩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宏达牛业发展有限公司、北票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运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华、刘彩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辽宁宏达牛业发展有限公司、北票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运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华、刘彩华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3执1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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