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号104室、105室、204室、205室、206室、216室、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YG3RR8N。
负责人:胡彬,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建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被申请人:马丽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建初、马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其自身财产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初、马丽芳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详见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晓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