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克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小梁乡寨上村,身份证号:*。

被告:石永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临猗县潘萄村,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赵克喜诉被告石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与被告私下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克喜撤回对被告石永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克喜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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