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历文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阜城县四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良,阜城县四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爱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翰林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宪君,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历文静与郭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历文静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历文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历文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国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家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