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深圳市鹏海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肖平。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裁定受理深圳市鹏海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海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为鹏海辰公司管理人,2019年12月23日,申请人请求本院裁定确认《深圳市鹏海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截至2019年12月16日,管理人共收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等7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为9,420,108.81元。管理人审查确认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等7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金额为2,834,744.34元,其中,税款债权一笔,金额为102,254.36元,其余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管理人将上述债权编入《深圳市鹏海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均未有异议;因鹏海辰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对债权审核结果进行核查。管理人遂申请本院裁定确认上述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鹏海辰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对债权审核结果进行核查,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人对《深圳市鹏海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上述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确认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等7家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情况详见附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