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男,汉族,住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甘肃观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某,男,汉族,住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甘肃胡耀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韩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马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马某撤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