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道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全南县人,住址:江西省全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8)粤0229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李道煌支付罚金10000.00元。2019年6月20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到院接受询问,亦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仅发现被执行人存款997.06元,已划拨缴纳给广东财政专户,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正在服刑。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道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对被执行人李道煌的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后,仅执行到997.06元的罚金,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正在服刑。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道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