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亭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汾西县人。
被告:孟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汾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亭亭诉被告孟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亭亭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亭亭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亭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亭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