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欧仕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临桂县,现住广西钟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莫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钟山县。
一审被告:黄兴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现住广西钟山县。
一审被告:李园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现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欧仕新因与被申请人莫剑,一审被告黄兴明、李园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钟山县人民法院(2018)桂112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欧仕新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申请人对一审被告黄兴明偿还被申请人莫剑借款本金465200元及利息(利息以4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实原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并再审。
1、2019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29日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9)桂112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2019)桂112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均证实被申请人莫剑已被钟山县人民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无效,其收取的借款利息钟山县人民法院仅支持年息6%,超出部分折抵借款本金。
2、因黄兴明与被申请人莫剑的借款合同无效,故申请人为黄兴明向被申请人借款而承担的保证责任无效。
二、申请人有新证据,且新证据的获知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三份终审判决,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综上,原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已发生变更,主合同因钟山县人民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为职业放贷人而无效,导致从合同申请人的担保行为亦无效,故申请人无须再承担担保责任。应予撤销原审判决,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院在审理原告莫剑诉被告欧仕新、黄兴明、李园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是在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前审结的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均按《合同法》及2015年6月2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理判决。“职业放贷人”这一新的法律名称是在2019年11月8日经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定的,对此之前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溯及力。再审申请人没有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也没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条五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对再审申请人欧仕新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欧仕新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