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怀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清河林业局姜国军楼东数第四门市。
被执行人:王宏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通河县凤山镇和平村万柳屯。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叶怀宝与王宏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宏昌履行法定义务。王宏昌同意对其名下位于通河县通河镇内的一套商用房产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款项抵偿申请人叶怀宝债务,但当事双方未能就评估拍卖价格达成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