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
法定代表人封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绥中县康太砂石经销处,住所地绥中县小庄子镇大鱼场村。
负责人:刘某,系该公司经营者。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3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绥中县康太砂石经销处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00000.00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5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5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
于同年5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
于同年5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于同年5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尚有200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于2021年5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名单,于2021年8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