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利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皇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芸,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宋利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皇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2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宋利华申请再审称:司法鉴定现场勘查当天,鉴定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到达现场,鉴定人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鉴定机构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只有一名无鉴定资格的工作人员全程参与鉴定,两名鉴定人大多数时间不在现场。不应采取蓄水试验的方法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违法,且与事实不符,但原审法院仍然采纳导致判决错误。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司法鉴定通常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不需要当事人直接与鉴定机构签订委托书。本案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也不存在违反鉴定程序的行为。申请人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并未提出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原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宋利华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