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磊,曾用名张雷,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淮北市相山区,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15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XXXX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淮北市XX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XX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顾澈,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杨多军,绰号杨五毛,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淮北市烈山区,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处理。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淮北市XX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XX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黎苑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张锐,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淮北市XX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XX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明军,安徽进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一部刑诉(2021)Z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杨多军、张锐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21年于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检察官助理张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磊及其辩护人顾澈、被告人杨多军及其辩护人徐敬武、王峰、被告人张锐及其辩护人张明军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1月27日22时左右,在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被告人杨多军母亲住处附近,杨多军因琐事与其外甥女李某1发生口角,并对李某1实施殴打;期间,陪同李某1前往该处的曹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磊在劝阻时亦与杨多军等人发生撕扯争执,被告人张磊感觉自己吃亏,便打电话给杨多军让其等着,要与其理论。被告人杨多军遂电话纠集毛某(另案处理)至现场,随后毛某又先后纠集邵某、王某1、杨某1(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多人到现场等待。次日2时左右,张磊纠集被告人张锐、丁某、周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现场,被告人张磊、张锐等人持钢管等器械,杨多军、毛某等人持刀、铁锨等器械,双方在杨庄矿工人村“聚福楼饭店”北侧路口处发生斗殴,致杨多军、曹某及张锐在斗殴中受伤。经淮北市XX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杨多军、曹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张锐的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磊、杨多军、张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磊、杨多军、张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磊、杨多军、张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答辩情况

张磊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张磊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张磊系自首;2.被告人张磊取得对方的谅解;3.被告张磊与杨多军之间没有什么深仇大恨,杨多军过错在先。

杨多军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多军不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一般参与者,且其被打伤后基本丧失攻击力,未对案件推动作用较小;2.被告人张锐、张磊存在过错;3.本案是家务事引起,对于本案的所有的被告人都应当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理。

张锐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张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张锐系自首;2.杨多军对本案的引发具有重大的过错;3.各被告人已经相互进行了谅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7日22时许,在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被告人杨多军母亲住处附近,被告人杨多军因琐事与其外甥女李某1发生口角,并殴打李某1;期间,陪同李某1前往该处的曹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磊在劝阻时与杨多军等人发生撕扯争执,被告人张磊认为其在争执中吃亏,遂纠集张锐等人前来。被告人杨多军亦通知毛某(另案处理)到现场,后毛某先后联系邵某、王某1、杨某1(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多人到现场等待。次日2时许,张磊与被告人张锐、丁某、周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现场。被告人张磊、张锐等人持钢管等器械,杨多军、毛某等人持刀、铁锨等器械,双方在杨庄矿工人村“聚福楼饭店”北侧路口处发生斗殴。杨多军、曹某及张锐在斗殴中受伤。经鉴定,杨多军、曹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张锐的伤情为轻微伤。

另,2020年9月4日、9月9日,被告人杨多军、张磊、张锐分别到淮北市XX局直属分局投案。案发后,张锐、张磊出具谅解书,对杨多军的行为表示谅解;杨多军出具谅解书,对张锐、张磊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信息及前科法律文书、不起诉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张磊于****年**月**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15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XXXX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多军于****年**月**日出生;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处理。

被告人张锐于****年**月**日出生。

2.受案登记表、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银行流水,证明:2016年11月27日23时40分,杨多军与其外甥女李某1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后因杨多军参与斗殴受伤并住院治疗;其于11月29日报警至杨庄派出所,在杨庄派出所主持下双方调解,由李某1赔偿杨多军40万元医疗费等费用,杨多军出具了谅解书,调解结案。

3.淮北市XX局接处警综合单、报警录音材料整理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1月28日0点26分和0点42分,分别有人报警称杨庄工人村内有人持械斗殴,有人受伤,报警人分别为孙某和同案犯毛某。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2020年9月5日,淮北市XX局烈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对位于淮北市烈山区酒店xxxx的南北向道路上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验制图二张,照片十五张。

5.鉴定意见,证明:淮北市XX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淮)公(损伤)鉴字[2020]215号、223号、2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曹某因外伤致左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多军因外伤致下颌骨骨折、左尺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锐因外伤致左胸部下有4.0厘米瘢痕一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6.辨认笔录,证明:(1)张锐、曹某分别在十二组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杨多军为2016年11月27日晚持刀追砍张磊的男子。

(2)王某1在十二组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磊为2016年11月27日晚持械参与斗殴的人员之一。

7.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杨多军于2020年9月4日主动前往淮北市XX局直属分局投案;被告人张磊、张锐于同年9月9日主动前往淮北市XX局直属分局投案。

8.谅解书,证明:到案后,被告人杨多军、张锐、张磊表示相互谅解。

9.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冬天,其和张锐、丁某、周某还有周某女朋友一起吃饭,期间其去上了个厕所,在其上厕所回来时,张锐让其开车带他去烈山杨庄矿工人村办点事,丁某和周某打车过去,开到杨庄派出所东边的一个巷口,其停在一辆路虎后面,张锐和他哥张磊说了会话,他俩便从其车里拿了两根架鱼竿用的钢管,然后他们五个人往巷口走。过了一会他们几个陆续都小跑回来了,其就开车带着张锐、周某和丁某回去了,因为张锐坐在副驾驶,其看到张锐的羽绒服被划烂了,有血流出来。

10.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份,其和其的舅舅杨多军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11月27日晚上,其的学生家长曹某和他朋友请其学校几个老师一起饭,饭后其和其舅舅杨多军又在电话里吵了起来,便准备去找杨庄矿工人村找其外婆评理,这时候曹某给其打电话知道了这件事,便和他朋友开车送其去其外婆家。

到了其姥姥家附近,其先下的车,到了外婆家门口,其看到杨多军、杨某2、一个看护其外婆的徐姓男子还有另外几个男子,杨多军迎面上来,在其几人争执时他对其实施了殴打。这个时候其听到曹某在劝他,说“小舅,小舅你别激动”,杨某2把其拉起来将其送了出去,让其赶紧走。其走的时候看到曹某和他朋友被杨多军等人围了起来,后来其打电话给杨某2说他们是来送其的,不要难为他们。第二天其三舅妈找其,说怎么把其舅舅杨多军打得那么厉害,都住院了,后来曹某告诉其他们也被打了,但是其对这些并不知情,因为曹某他们常年不在淮北,杨庄矿派出所天天找其,其就把事情担下来了,经过中间人协调赔偿了其舅舅40万元(20万在银行卡,20万现金交付),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是其当时不是自愿调解的,其舅舅一直说是其找人打的他。

11.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其与杨多军是父子关系。2016年11月其的表姐李某1因为她母亲的事和其父亲发生纠纷,然后来到了杨庄矿工人村其奶奶的住处找其父亲,那天晚上两个人都喝酒了,其父亲打了表姐李某1几巴掌,其赶紧拉着其表姐把她送走了。其劝走李某1后大约过了两个多小时,其父亲让其回家给他拿手机充电器,其回到家又耽误了大概半小时,等其回到奶奶家时发现其父亲被人打的正倒在地上,当时在场的有毛某、徐某、邵某三人,其几人就赶快把其父亲送到医院了。

1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从2014年至2018年其一直帮杨多军照顾他父母,李某1是杨多军的外甥女,其平常都喊她玲子。2016年11月份杨多军和他外甥女发生了矛盾,那天其看他很生气,劝了几句接着其就回房间了;后来其听到外面有动静,出去发现杨多军躺在地上,有一片血,毛某、杨某2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人(邵某)在场,随后其四个人就把杨多军送去了医院。

13.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其在杨某1的棋牌室躺着玩手机,杨某1、李某2和胡某1在客厅打牌,杨某1接了个电话后便喊着李某2一起出去了,其没有留意谁和他们一起出去的。到第二天下午其碰到杨某1时,他告诉其杨多军和别人发生了矛盾,让他们过去看看,后来其听说当晚是杨多军和他外甥女李某1打的架,还赔了不少钱。

14.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毛某来敲其家门,问其家里有没有顺手的东西比如铁锨之类的,其说只有旧鱼叉,他便走了。第二天其听说杨多军被他外甥女婿打了,过了几天其便去医院看他,当时他头上缠着绷带。

15.证人万某的证言,证明:其听说了2016年11月份杨多军和他的外甥女打架的事情,他外甥女喊着两车人,拿着铁棍把杨多军打伤了。

16.证人康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杨多军到其家和其老公张某1喝酒,后来其就去小侠棋牌室打牌了,大约到10点多左右听说外面有人打架了,于是棋牌室的人都出去看热闹了。其出去看到在杨多军母亲家门口,满脸血迹的杨多军靠在墙边,毛某、邵某、杨某2和徐某正忙着送他去医院,当时在场的应该还有韩某、李某2,王某也有可能在。

1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听说了2016年冬天杨多军和他家亲戚吵架并且打架的事情,据说杨多军的头都被打烂了,当时其不在现场,系事后听说。

18.证人门某的证言,证明:其听吴某2给其说了杨多军和他外甥打架的事情了,对于绰号傻五的李某2,其记得他经常来其和杨某1开的场子里玩。

19.证人梅某的证言,证明:其和李某1是朋友关系。在李某1和她舅舅发生矛盾的第二天,她告诉其她在她外婆家被她舅舅殴打了,当时有两个送她去的男性也被打了,后来这两个男性又叫人与杨多军打架了。过了两天,李某1给其打电话说她舅舅受伤住院了,她舅舅要钱,因为其的关系与她舅舅那边的关系比较熟,就由其来做中间人,经过多方多次协调,其先后代李某1交付给他舅舅一张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和20万现金,由杨多聚出具了“谅解书、协议书、不要求做法医鉴定申请”三张文书,这件事基本才算解决。

20.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明:其绰号胡毛羔。在李某1赔偿杨多军这件事中,其作为中间人参与了其中。经他们家里人内部协商,由李某1赔偿给杨多军40万元,是一个戴眼镜的男记者(梅某)将钱带给其,其转交给杨多军。

2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其租住在烈山五层楼旁边的楼房,当天晚上其都睡觉了,听见楼下吵架的声音很大,应该是两边人在对骂,还有钢管摩擦在地上的声音,后来就听到了打架的声音,于是其就打110报警了。

22.犯罪嫌疑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下半年,其请其孩子的班主任李某1吃饭,饭局结束后其打电话问李某1是否到家,知晓了她与她舅舅杨多军发生了争执,电话里吵得很凶,于是其和张磊准备送她去她外婆家(杨庄矿工人村)评理。在其们送她到她外婆家附近时,杨多军冲出来对李某1进行了殴打,其和张磊在阻拦过程中被冒出来的几个人控制并殴打了,杨多军还声称“在七矿打我就打我了”。后来其几人跑了出来,张磊脸部都是血。后来张磊气不过,便打电话联系了他的弟弟张锐,张锐带着三个朋友赶过来,有一个人在车上没下来,张锐和张磊拿着钢管,其五个人去了刚才挨打的地方。到地方就看到杨多军光着上身拿着两把菜刀,毛某扛着铁锨并排迎上来了,双方打了起来,其看到张磊被打倒在地,张锐去护他,肚子上好像被划了一刀,有个人抡着铁锨冲其的头砸,其伸手去挡导致左手粉碎性骨折;爬起来的时候其看到有人在追着张锐砍,巷口里还有人持械往其几人这来,其几人就赶紧跑了,其感觉打架的时候对方至少有十几个人。

23.犯罪嫌疑人丁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下半年,其和张锐、王某2、周某和一名女性在步行街的饭店吃饭,大约9点左右,张锐接到了他哥哥张磊的电话,称自己在烈山被人打了,王某2便开车带着张锐,其和周某打车赶到了杨庄矿工人村。当时其看到张磊脸上和衣服都是血,随后张锐和张磊从王某2的车(银白色讴歌)后备箱各拿了一根架鱼竿用的钢管,其和周某、曹某跟随他俩去找杨多军等人,王某2没有下车。到了他们挨打的地方,其看到杨多军手里拿着两把菜刀,另外两三个男子手里拿着铁锨和木棍,还有一个人拿着砍刀。杨多军上来就砍张磊,他在后退时摔倒了,张锐去护他,另一个拿着刀的也围了上来,有一二个人在围着曹某打,这时其看到巷口里又跑出来两个人,其中一个胖子拿着棍冲着其打,周某和其先后逃跑,其在逃跑时后背被这个胖子打了一棍。打完架其看到张锐肚子上被砍了一刀大约10厘米的伤口,曹某的手受伤了。

24.犯罪嫌疑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其女朋友张某2、张锐、丁某、王某2在步行街吃饭,期间张锐接到他哥哥张磊的电话,称张磊在烈山被人打了,需要其几人过去看看;王某2开着他的讴歌带着张锐先过去,其和丁某打车前往,到了杨庄矿工人村后,其看到张磊的脸上都是血。张磊和张锐一人拿了一根钢管,王某2未下车,其和丁某、曹某跟随他们返回事发地,对面来了大概七八个男子,持有铁锨、刀、扫帚等武器,为首的有三个人(两个拿刀,一个扛着铁锨)和张磊、张锐兄弟打了起来,其手里也没有武器,看到这种情形就跑了,丁某也跑了,其跑到了香港街西头附近。事后其与张锐等人汇合,发现张锐的肚子被砍了一刀,后来听说张磊也受伤了。

25.犯罪嫌疑人王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1月27日晚上十点后,毛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杨多军母亲家一趟,其到聚福楼饭店附近时,发现路口聚集了很多人,张磊坐在一辆路虎车上打电话,嘴里骂骂咧咧应该是在叫人,过了大概十分钟又来了一辆车,下来了大概六七个人,从后备箱中拿出铁棍等武器,铁棍的头上还焊着斧头一样的东西,其很害怕就没有凑过去。他们带着人与杨多军、毛某(毛某身后跟着几个人,其看不清)交涉了大约一分钟就打了起来,杨多军往他母亲家跑,毛某往后撤,基本上是杨多军和毛某被动挨打,毛某在被打的时候拿了一个铁锨防御,打了大约两分钟张磊就带人走了,后来到了医院其发现杨多军头上有一道十厘米的口子。此外,因为打架现场附近有个小侠棋牌室,其在打架现场还看到了邵某、老康、王某、傻五(李某2)、杨某1等人,他们都在那看着。

26.犯罪嫌疑人杨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听说了2016年11月27日,杨多军与毛某和别人打架的事情,起因好像是杨多军的家庭矛盾问题。当时其在自己的棋牌室打牌,位置位于真棒超市对面第二排二楼,其记不清毛某是否给其打电话了,其没有去现场,其听别人说杨多军头烂了,事后其直接去杨庄矿医院看望了他,这些事其记不清是谁告诉其的了。

27.犯罪嫌疑人李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绰号傻五,打架的当天晚上,其在杨某1的棋牌室打麻将,大概晚上十一二点的时候,他接到了毛某的电话,告诉其几人毛某在与别人闹矛盾,需要其几人去帮忙撑场子。随后,其和胡某1就跟着杨某1过去了,当时其看到杨多军、毛某与邵某站在杨多军母亲家门口东北的石榴树下说话,拐角处还蹲着两个人,杨多军给其三个人说这是家务事,不要轻易动手。过了十来分钟,来了两辆车,其中一辆是路虎,车上下来了五到七个人,手里拿着钢管拖在地上往其几人这边来;其这边大概七八个人,只有杨多军、毛某和邵某迎了上去,杨多军手里拿着一个铁家伙,毛某手里拿着一把铁锨,双方打着打着就打到其几人这边了,因为其手里也没有武器,而且其只是碍于面子去帮忙撑场面,其就跑了,胡某1和杨某1应该也是,后来其去矿工医院看到杨多军头部受伤了。

28.犯罪嫌疑人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下半年打架当晚11点多,毛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杨多军母亲住处一趟,原因是杨多军与他外甥女有矛盾,待会可能会打架。其到场后发现毛某、杨某1、傻五(李某2)、王某1等人都在场,杨多军告诉其几人不要轻易动手,这是家务事;过了几分钟来了两辆车,停在聚福楼饭店和五层楼路口的中间路上,其中一辆是黑色路虎,下来了大概十几个人,但只有五六个人朝其几人这边来,手里还拿着钢管拖在地上。杨多军手里拿着短锨之类的武器,毛某拿着铁锨,他们身后跟着两三个人一起迎了上去,打起来后其找个地方躲了起来,过了一二分钟,其伸头出去看到杨多军倒在地上,这时毛某喊了句“都给我出来,上!”,对方就跑了。当时杨某1、李某2和王某1在干嘛其也没有留意,后来毛某开车把杨多军送到了医院,他的头部受伤了。

29.同案犯罪嫌疑人胡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打架的那天晚上,其在杨某1的棋牌室玩牌,他接到了毛某的电话称杨多军和别人有矛盾,需要其几人过去撑场面,碍于面子其就和杨某1去了。到五层楼(杨多军母亲家)附近后,其看到李某2、毛某和杨多军在说话,李某2当天并没有在赌场里,其也不知道他从哪里过来的。过了一会来了一辆车,下来了几个男性,拖着钢管往其几人这走,杨多军等人便迎了上去,因为这事和其没什么关系其就返回了赌场,过了一小时杨某1回来了,告诉其毛某拿着铁锨和对方打起来了,杨多军住院了。

30.被告人杨多军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1月27日晚,其的外甥女因家庭琐事与其发生争执,随后便前往其母亲家来闹事,与她同行的还有两名男子,其气不过便打了她一巴掌。李某1三人走时,她威胁其让其等着,随后其便电话联系了毛某,毛某又电话联系了邵某。他们到了之后,其几人在其母亲家门口谈话,后来其几人又陆陆续续来了几个人,都是毛某喊来的,期间毛某找来了一把铁锨。过了一会从南方来了五六个人,手里都拿着铁棍,慌乱之中其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在其双方对骂时,其被打了几棍倒在地上,这时其听见毛某喊到:“都给我出来打”,随后双方便打了起来,大概过了一两分钟,对方就都跑了。后来其去了杨庄矿医院住院,毛某告诉其他报警了,杨庄矿派出所进行了立案调查,后来经亲戚说情,其与李某1达成了谅解,她赔偿了其40万元以调解方式结案。打架的时候其只联系了毛某,对于他叫的那些人其并不知情。

31.被告人张磊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1月27日晚,曹某请他的孩子老师李某1吃饭,在饭局结束后曹某打电话问李某1是否到家,发现李某1在哭,因此知晓了李某1与她舅舅(杨多军)因家庭琐事闹矛盾的事情,因为她舅舅辱骂李某1,其几人便开车带李某1去烈山区杨庄工人村她外婆家说这事。在其几人到她外婆家附近时,杨多军出来对李某1实施了殴打,其几人想拉架,却被冒出来的几个人架住了,其中有一人(毛某)殴打了其的面部,把其鼻子打流血了,后来杨多军的儿子把其几人拉走了。离开后其准备报警,因为曹某说这是李某1的家务事不方便,于是其就打电话给其朋友,最后其弟弟张锐接了电话,他带着丁某及另外两个朋友来到了现场,不知道是谁说了后备箱有钢管,其和其弟弟张锐便一人拿了一根就去找杨多军,当时杨多军手上拿了两把菜刀,其他四五个人拿的木棍和铁锨,见面后双方打了起来,其被打倒在地后又把其弟弟手上的钢管抢来打杨多军,一个叫邵某的男子拿着刀追着其弟弟砍,把他的羽绒服划烂了,肚子上留下四五厘米的浅刀口,而且这个邵某一开始就和毛某在场,此外曹某的手骨折了。

32.被告人张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1月27日晚,其哥张磊打电话联系其说他被人打了,当时其和丁某、周某和王某2在一起吃饭,其几人便决定过去看看,其和王某2开了一辆银白色讴歌,周某和王某2打车。到地方发现其哥脸上和衣服上都是血,于是其和其哥从讴歌车后备箱拿出两根钢管(钓鱼时架鱼竿用)去找对方,曹某、丁某、周某同行,王某2没有下车。对方大约共有五名男子,当时其看到杨多军手里拿了两把菜刀,还有一个人拿着一把刀(邵某),另外三个拿着铁锨之类的,见面就打了起来,杨多军和其哥打在一起,邵某冲着其砍,还有一名拿铁锨的男性去打曹某了,丁某和周某基本没有动手就跑了,斗殴过程中其又看到巷口有两个持械的人跑过来,其和其哥就跑了。到了车前其发现其的羽绒服和内衣都被割烂了,左胸下面被砍了一块,曹某的手骨折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杨多军、张锐为争强斗胜,纠集人员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张磊、杨多军各自纠集人员参与斗殴,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张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积极参与者。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磊、杨多军、张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三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各被告人之间能够相互取得对方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决定对被告人张磊、杨多军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锐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系自首及建议对三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8日止。)

二、被告人杨多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张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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