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松余(身份证号: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发生,青海青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孝全(身份证号:XXX),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松余与被告马孝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何松余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松余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松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松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