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抚顺东洲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抚顺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403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抚顺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抚顺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尾号4864)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环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