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蓉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住所:饶阳县新城区博陵北大街横一路九号中区。 负责人:陶鹏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嘉,该公司员工。 被告:彭德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蓉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与被告彭德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蓉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蓉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德俊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蓉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成都蓉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静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盼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