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兴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家俊,济南莱芜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毕永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徐玉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冯兴广与被告毕永杰、徐玉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家俊、被告毕永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玉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兴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81600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毕永杰辩称:欠条是自己出具,不应让徐玉英承担责任,但现在无力偿还。
被告徐玉英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毕永杰与徐玉英系夫妻关系。原告从被告冯兴广处购买口罩耳带,付款后尚有81600元货物未交付,2020年7月24日被告毕永杰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并约定2020年8月24日前偿还原告40000元,剩余41600元于2020年9月24日偿还。
上述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毕永杰尚欠货款81600元,有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毕永杰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责任应由合同相对人承担,毕永杰与徐玉英虽系夫妻关系,即便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毕永杰均称是夫妻共同经营,但在被告徐玉英未予认可夫妻共同经营且未在欠条上签字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仍无法认定为两被告的共同欠款。故原告冯兴广要求被告徐玉英偿还该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还款期限内双方未约定利息,应从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毕永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冯兴广货款81600元及利息(40000元自2020年8月25日起,41600元自2020年9月25日起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利率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0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840元,由被告毕永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文堂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