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范县新区人民大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岳宗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广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范县。 被执行人:常庆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孟红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孟凡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闫纪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曹章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孟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庆军、孟红杰、孟凡清、闫纪海、曹章兴、孟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26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常庆军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40924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9年4月24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孟红杰、孟凡清、闫纪海、曹章兴、孟丽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冻结被执行人常庆军名下的银行存款3111.03元,冻结被执行人孟丽名下存款1584.5元,冻结被执行人曹章兴名下存款1299.92元,本院已经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人。 2、查封被执行人常庆军名下车牌号为豫J×××××江淮牌汽车,被执行人闫纪海车牌号豫J×××××金杯牌汽车,但无法查明车辆去向未能实际控制。 三、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其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5995.4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常庆军、孟红杰、孟凡清、闫纪海、曹章兴、孟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