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称,……(写明提出异议的请求、主要理由、事实与证据)。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辩称,……(写明抗辩的主要理由与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包括依职权查明的事实),……(写明审查认定的事实与证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根据诉辩双方的请求和理由归纳争议焦点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针对争议焦点问题,写明采信事实与证据的理由,明确异议请求成立(或不成立)的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如系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案外人异议,应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写明被执行的标的)的执行。
[或:驳回×××的异议请求。]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如系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案外人异议,应当表述为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