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昆峰,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金玲英,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被告:金叔芳,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峰与被告金玲英、金叔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昆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玲英、金叔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1199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金玲英与原告是好朋友,因做生意急需要资金周转,从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开始陆陆续续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从原告这里借款2124550元。2020年12月12日,经二被告与原告对账,二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条载明“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二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12455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共偿还原告借款1012560元,尚欠1111990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均不偿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辩称
被告金玲英、金叔芳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二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124550元,之后经原告催促,二被告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1012560元,二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111199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能偿还,原告因此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如前。
2/2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峰与被告金玲英、金叔芳之间的借贷合同合法成立,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在原告张峰要求其偿还借款后,应向原告张峰还款,被告拒不偿还,已构成违约,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金玲英、金叔芳偿还原告张峰借款1111990元。
以上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808元,减半收取即7404元,由被告金玲英、金叔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