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义县。

被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

何某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9月27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在离婚前在沈阳市购买楼房77.7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是原告和被告共同之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该楼房交首付10万元,装修原告拿5万元,欠银行按揭贷款30万元,离婚时双方约定该楼房归被告,由被告偿还银行贷款,离婚后被告只交了一年房贷,2020年以来的银行贷款被告无能力交付,被告主动找原告说:他不再向银行交付贷款,放弃房屋所有权,楼房归原告所有,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共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负责偿还该楼房在银行按揭贷款30万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共同共有的房屋归原告所有,房屋总价款40万元,尚欠银行贷款30万元,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某与马某于2019年9月27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现何某请求分割双方共同共有位于沈阳市浑南区面积为77.79平方米楼房,应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对办案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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