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秀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洪江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1月19日减刑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XXXX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洪江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以涉嫌犯抢劫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刑诉[20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秀洪犯抢劫罪,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军、检察官助理黄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秀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黄秀洪因怀疑同村村民黄某1在村里说其偷了别人的鹅,便来到洪江市××乡××村××组黄某1家中,持刀胁迫黄某1写下一张5000元的欠条。黄某1被迫写下欠条后,黄秀洪将黄某1使用的两台手机抢走。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某1的NOAIN(诺亚牌)智能手机的价格为20元。

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黄秀洪在洪江市××乡××村村部被某某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抢劫的犯罪事实。

被告辩称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秀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后续侦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书证,证人邹某、舒某、黄某2、曾某、黄某3、向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某某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手机指认照片,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判处被告人黄秀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秀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秀洪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秀洪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秀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黄秀洪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黄秀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秀洪的刑期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段承信

人民陪审员  何 胜

人民陪审员  易 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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