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东路锦江财富中心4层A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67358811XH。 负责人:钟建华,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田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舒清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田昌宏,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唐冬连,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田伟、舒清燕、田昌宏、唐冬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向本院提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2021)湘1226执恢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 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