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娟,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三联书城,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经营者:张玉霞,女,住甘肃省秦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三联书城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