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廖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林园与被告廖小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林园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园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准予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林园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9.40元,减半收取计564.70元,由原告林园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春灵
审 判 员 侯 芳
人民陪审员 郑广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仵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