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廖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林园与被告廖小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林园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园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准予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林园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9.40元,减半收取计564.70元,由原告林园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春灵

审 判 员  侯 芳

人民陪审员  郑广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仵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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