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执行案外人,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陈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申请执行人,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桂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二审被上诉人):董玉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二审被上诉人):袁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审理经过
申诉人陈秀英因与被申诉人张桂芹及原被申请人董玉宝、袁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75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复查[2018]2300000044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