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凤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黄余田,男,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聂永明,男,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凤云与被告黄余田、聂永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张凤云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张凤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凤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凤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本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雨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