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加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
被申请人:汉源县海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九襄镇周家村2组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3MA68726P1P。
法定代表人:郭梅。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加华与被申请人汉源县海域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1、请求对被申请人汉源县海域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账号:51×××77,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账号:95×××17)予以冻结;2、冻结被申请人在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成昆铁路一号搅拌站项目的应收账款(以上1、2项保全限额为100万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甘敏自愿将其单独所有的车牌号川Z×××××号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1、对被申请人汉源县海域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账号:51×××77,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账号:95×××17)予以冻结;
2、冻结被申请人在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成昆铁路一号搅拌站项目的应收账款予以冻结;
3、对以上两项保全的金额以100万元为限,采取冻结措施,期限一年。
4、对担保人甘敏所有的川Z×××××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不得转移、损毁、变卖,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加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雪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