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雪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
被告:许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人,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李雪霜与被告许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雪霜到庭参加诉讼,许征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雪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期一个星期。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将借款汇给被告。后原告因自己急于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归还了原告2000元,剩余8000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不归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许征未做答辩。
李雪霜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与许征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经与手机核对,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日,许征通过微信向李雪霜借钱,李雪霜当天给许征转账10000元。李雪霜问用多久,许征回答用一周。其后,李雪霜多次向许征表示自己要用钱,催促许征还钱。许征于2020年4月1日还款2000元,剩余8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许征向李雪霜借款10000元后,应当按约定期限还款。许征未按约定期限还清全部债务,负有继续清偿剩余债务及逾期还款利息的义务。李雪霜要求许征还款8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许征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偿还李雪霜借款8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4月1日,以8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许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