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三地质队,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兴隆街1号。 法定代表人:谢启兴,职务: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甘洛宝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阿尔金矿。 法定代表人:秦咏,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三地质队与被告甘洛宝华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三地质队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三地质队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三地质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0.00元,由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三地质队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木乃什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阿说五各 书 记 员 木机克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