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561218392G,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法定代表人赵天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龙,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庞虎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被执行人张增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被执行人周翠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园丁小区**楼****。 被执行人崔二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被执行人罗小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庞虎平、崔二军、罗小丽、张增祥、周翠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内0624执11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飞 审判员 敖日格乐 审判员 高 艳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