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新疆锦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杨斌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刘俊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张贺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王建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王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刘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张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王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新疆锦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刘俊才、张贺仙、王建江、王斌、刘金辉、张和平、王雪梅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3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刘俊才、张贺仙、王建江、王斌、刘金辉、张和平、王雪梅名下银行账户、新疆玛纳斯农商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237,000元。申请保全人新疆锦衡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3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2021)新2324执保610号案对被保全人刘俊才、张贺仙、王建江、王斌、刘金辉、张和平、王雪梅名下银行账户、新疆玛纳斯农商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237,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2021)新2324执保610号案被保全人刘俊才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广东地乡新湖坪附一村32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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