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高新区(山南新区)高槐路与春申大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余子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丹,女,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晶,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税证永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140号楼2层2215。 法定代表人:刘本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月超,男,北京税证永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久余,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税证永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税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税证公司申请,作出(2020)京0112民初26844号裁定书,查封、冻结万泰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5 004.8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实际冻结万泰公司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存款
本院查明
515 004.88元。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京0112民初26844号民事判决书,税证公司和万泰公司均未上诉,该判决生已生效。万泰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税证公司支付了全部案款30万元,于2021年6月8日向税证公司支付了税证公司预付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全部履行了其付款义务。万泰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2020年12月7日对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天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秦 芝 书 记 员 李宇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