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凤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景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玉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凤彩因与被上诉人苏景龙、崔玉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安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1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凤彩于2021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董凤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董凤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减半收取25元,由董凤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 盈 审判员 廖晓艳 审判员 宋 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