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惠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衡南县人,教师,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谭太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衡南县人,教师,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左凌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衡南县人,教师,住衡南县,系谭太仁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惠邦与被执行人谭太仁、左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谭太仁、左凌云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谭太仁、左凌云名下的银行存款126146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祖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培睿 书记员周叶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