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惠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衡南县人,教师,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谭太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衡南县人,教师,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左凌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衡南县人,教师,住衡南县,系谭太仁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惠邦与被执行人谭太仁、左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谭太仁、左凌云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谭太仁、左凌云名下的银行存款126146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祖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培睿 书记员周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