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行(原名长沙市蔡锷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09号。
负责人:王瑞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郁玲,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陈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审理经过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80716.95元、利息3520.10元、罚息47.95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0月13日,此后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律师费9214元、诉讼费2170元、执行费2835元,共计198504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陈君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段××号××广场××购物中心××栋××房(产权证号:7××8)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君的银行存款19850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陈君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段××号××广场××购物中心××栋××房(产权证号:7××8)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