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沙拉买提毕拉勒,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县。
被执行人:张宏亮,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沙拉买提毕拉勒与被执行人张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新0102民初8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宏亮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沙拉买提毕拉勒申请的执行标的为58978.32元,执行费785元。本案已执行回0元,未执行回58978.3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本院查明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5月15日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宏亮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等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6月26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张宏亮限制消费并已发布;
五、2021年6月24日,我院走访被执行人所在社区,社区反馈被执行人不在此居住,下落不明。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沙拉买提毕拉勒,申请人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宏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