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121064D。
负责人:黄骏,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璇,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易正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易正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请求冻结被告易正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易正明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易正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易正明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