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省凤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黄金工业园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669779554Y。
法定代表人:李剑青,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吉杰,九江市浔阳区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昭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不详。
被告:陈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庐山市人,现住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凤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昭良、陈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凤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未找到被告曾昭良、陈丹,待找到两被告后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昭良、陈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西省凤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未找到被告曾昭良、陈丹,待找到两被告后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昭良、陈丹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省凤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省凤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