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路明,该公司康杨支行行长。
被告:马沙力海,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化隆县。
被告:马则乃拜,女,****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化隆县。
被告:马胡赛尼,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化隆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沙力海、马则乃拜、马胡赛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计132元,由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 永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 国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