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细民。
被执行人:刘珍。
被执行人:浏阳市丰圆出口花炮厂。
以上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英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细民与被执行人浏阳市丰圆出口花炮厂、刘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湘0181民初355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2021年8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浏阳市丰圆出口花炮厂、刘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要求到庭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本院2021年8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浏阳市丰圆出口花炮厂、刘珍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账户,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21.87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属于轮候冻结。于2021年8月4日查询被执行人浏阳市丰圆出口花炮厂、刘珍名下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民政、税务,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4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浏阳市丰圆出口花炮厂、刘珍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3日向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浏阳市丰圆出口花炮厂、刘珍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刘珍名下在浏阳市白沙路恒大华府3-5、11-14#栋2514室有房产一处,本院本院(2021)湘0181执2697号案件正在处置,待该案处置完毕后可参与分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浏阳市丰圆出口花炮厂、刘珍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浏阳市丰圆出口花炮厂、刘珍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签订了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经查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2021)湘0181执420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