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风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工业集中区西区人民南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朱群芬,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江市日丰快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江苏盛泽物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吴金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顾小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夏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风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市日丰快速运输有限公司、顾小峰、夏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5805373.00元,执行费93205.0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3、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效果,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但均未收到实际效果。
4、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
5、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805373.00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93205.00元,缴纳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执行约谈电话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