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宁波谐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XXX。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神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厚桥。

法定代表人:陈炳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熊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波谐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神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熊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11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谐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无锡神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熊建平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谐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支付875007.7元及至2019年5月5日止的违约金49533.83元;支付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87500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的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3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无锡神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熊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及传票,要求无锡神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熊建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锡神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熊建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无锡神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熊建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苏0205破申16号裁定书,裁定受理无锡神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查明,被执行人熊建平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和保险。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熊建平下落不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熊建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无锡神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熊建平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熊建平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熊建平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谐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锡神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熊建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恢1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绍海

审判员陆昕于

审判员纪培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颜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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