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艳,吉林彦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皓威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李久霞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飞与被执行人吉林皓威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靖劳人仲调字【2020】13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吉林皓威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吉林皓威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资款6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因吉林皓威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现无钱给付,刘飞现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靖劳人仲调字【2020】13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常连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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