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灵宝市新华路与黄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马战义,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双正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帝王路。 法定代表人:宋北极。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0000元;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帅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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