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永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湖口县。
被执行人:蔡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蔡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审理经过
叶永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403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蔡丽、蔡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蔡茂、蔡晨位于九江市的门面已进行拍卖程序,但异议人龙美、蒋秀琴提出该门面系共有财产,暂停止拍卖程序,故暂无法处置该财产;2、被执行人蔡丽、蔡茂多个银行账户本院采取了冻结措施,但账户无余额可供执行;3、无车辆信息;4、无公积金信息;5、无工商信息;6、无证劵信息。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1220600元,承担执行费14606元,截至2019年2月2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235206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2月22日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