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俊,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林昕,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向天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中共党员,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审理经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一部刑诉〔202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俊、向天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俊和其辩护人郭林昕、被告人向天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万俊组织郭某(已判决)利用其个人信息在本区及武汉市东西湖区等地注册办理15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人民币5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向天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万俊的组织,利用其个人身份信息,在本区及武汉市武昌区等地注册办理18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人民币8000余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万俊,被告人万俊予以收购。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万俊、向天赐分别在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院查明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书证;3.证人郭某的证言;4.被告人万俊、向天赐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俊、向天赐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因二被告人均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俊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向天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万俊、向天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但被告人万俊辩解其具有立功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向天赐辩解其具有自首、立功表现。被告人万俊的辩护人郭林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亦无异议,但其提出被告人万俊具有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愿意退还全部赃款,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请求对被告人万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万俊组织郭某(已判决)、被告人向天赐利用个人信息在本区及武汉市东西湖区等地注册办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被告人万俊以人民币13600元的价格收购后,出卖给他人共获款人民币29000元。现分述如下:

2019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万俊组织郭某利用其个人信息在本区及武汉市东西湖区等地注册办理15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人民币5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向天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万俊的组织,利用其个人身份信息,在本区及武汉市武昌区等地注册办理18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人民币8000余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万俊,被告人万俊予以收购。

被告人向天赐在公安人员与其通话联系并告知询问注册营业执照相关事宜后,由公安人员至约定地点将其带回调查。经讯问,被告人向天赐交待了其犯罪事实,并协助民警抓获了被告人万俊。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书证;3.证人郭某的证言;4.被告人万俊、向天赐的供述和辩解;5.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庭审中,因被告人向天赐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向天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向天赐对公诉机关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俊、向天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万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天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万俊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万俊辩解和其辩护人提出“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不属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向天赐辩解其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万俊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

二、被告人向天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向被告人万俊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向被告人向天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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