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闫桂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赵嵩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王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桂永、赵嵩伟、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完成送达,后本院告知原告重新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或缴纳公告费,被告逾期未提供,亦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